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质量发展工作,提升我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质量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业和组织,申报的项目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支持重点为辖区企业和组织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标准化工作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资金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龙岗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龙岗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龙岗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龙岗产品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包括奖励和专项扶持两种扶持方式。
第六条 扶持项目及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获批“深圳市卓越绩效推广示范基地”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获批“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批“广东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证书奖励5万元;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证书奖励10万元。
(四)对我区企业贯彻推行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扶持。
(五)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批“广东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4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获得省、市级认可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一产品因采用同一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获得不同级别采标认可的只奖励1次。单个企业年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总额不高于5万元。
(九)主导龙岗区团体标准制定的,并获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按项目给予每个项目8万元的配套扶持。
(十)获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按A、AA、AAA和AAAA级分别给予每家2、4、6、8万元的奖励。在A到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认定过程中,应将已给予企业的低类别奖励扣除后,再给予相应奖励。
(十一)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按项目给予每项5万元的扶持。
(十二)通过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一级评价的企业每家奖励2000元。
(十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专项扶持项目。对辖区企业或组织(不含政府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辅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且现场评审总评分在400分以上的,给予每家3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
上述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指经过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批准备案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通过发布申报公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批准备案的程序择优选取一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拥有卓越绩效模式咨询辅导成功经验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每次选取30家机构批准备案,备案有效期3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资金的单位可登陆龙岗区政府网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网站等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下载《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第七条相关扶持申请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需要项目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同时查验原件。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八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坪山区“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推广工作专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定义】“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是指从2014年起至2018年,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产业特点,每年资助20家企业和社会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形成示范带动效应,进而提升我区的整体竞争力。
第二条 【制定目的及资金来源】通过在坪山区开展“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引导区企业和社会组织导入、运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预期的改进效果,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大力打造“科学发展示范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区、深圳新的区域发展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高端化发展。“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所需资助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
第三条 【申报单位】坪山区“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申报对象为对区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分别为:
第一类:从事生产制造类的企业及分支机构;
第二类:从事非生产制造类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如从事餐饮住宿、技术服务、通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类:相关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实地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已获得区质量进步奖、区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或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区有关单位,原则上不接受其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 【申报方式】 申报对象可向坪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量强区办)申报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导入工作。申报方式采取自行申报及主管单位、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评审安排】相关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以当年度印发的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资助方式】 专项资助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的要求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资助对象的要求】对专项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的要求如下:
一、资助对象为第一、二类的申报单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含1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含1年)、具备一定规模的相关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优先考虑规模以上企业;
(四)导入、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区质量强区办考核通过。
二、资助对象为第三类的申报单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登记设立满一年且登记的地址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及相关分支机构;
(二)社会贡献、业绩位于区同行业前列,且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良记录;
(三)导入、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区质量强区办考核通过。
第九条 【对资助对象的限制】对资助单位的资助限制要求如下:
一、请资助的单位为第一、二类的申报单位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提交商事主体年报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不按规定向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能按时向区统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为第三类的申报单位的,近两年内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良记录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审核验收标准】对参与“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申报单位,分以下两种情况开展现场审核验收工作:
一、对申报单位为第一类的,按照卓越绩效准则及生产制造类企业质量状况测评表的要求综合打分;
二、对申报单位为第二、三类的,按照卓越绩效准则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对参与“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并通过验收考核的单位,资助方式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第一类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列为第一档的,资助50万元;列为第二档的,资助30万元;
(二)申报单位为第二、三类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每家资助30万元;
(三)申报单位至多可获得一次“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资助;如申报单位在参与“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并通过验收考核的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区质量奖相关名额的,只给予导入单位质量奖相关的奖励,“五年百家”相关工作给予通报表彰,不再予以相关资助,不占用“五年百家”相关资助的名额。
第三章 资助审批
第十二条 【资助审批】资助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区质量强区办组织对参与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单位进行评审,评定出至多20家资助单位,并确定每家单位的资助金额,年度总资助额度不超过640万元;
(二)区质量强区办将评定结果在坪山区政府在线、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单位由区质量强区办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区质量强区办将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的评审结果书面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核拨资金给各被资助单位。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获资助的单位存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区质量强区办,并执行区质量强区办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获资助单位有如下情况者,区质量强区办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资助、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助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纳入深圳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止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
(三)不按规定向区产业转型升级主管部门、区质量强区办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质量强区办负责解释;区质量强区办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参与2017年度“五年百家”相关推广工作并获得资助的单位也参照本办法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