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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3/1   点击次数:1119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潮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潮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潮州市经依法登记,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报企业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收费。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调整年度获奖企业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设立潮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党廉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专家组成,其中行业协会、社团负责人和专家的比例应不低于评委总数的50%。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2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聘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及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设在市质监局)。秘书组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秘书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质监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发动、推荐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潮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3年以上。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近3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获鲁班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施工企业以及本市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每届政府质量奖评审时间定于当年的8月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在评审前3个月,评审委员会秘书组完成如下工作:
1、提出评审专家组人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2、向社会公布本届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3、起草评审标准,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企业申报。参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组织推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委员会秘书组。
(四)材料初审。秘书组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通知其及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 家),由秘书组书面告知各申报企业。
(六)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组。
(八)委员审议。秘书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汇总意见,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公示。经审议确定的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潮州日报、潮州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示10天。秘书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同时取消该企业参加下一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奖企业获奖后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促进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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