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鼓励企业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加快推进宣贯《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进度,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 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满足用户需求,坚持走卓越绩效模式道路,根据“全国质量奖评审办法”,表彰我省质量经营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特设立安徽省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奖是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开展质量创新并取得显著的质量效益而被授予的最高奖励。在评审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效”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 质量奖评审工作要遵循为组织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帮促精神,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从企业实际出发,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报重评。重评企业不占当年名额。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国有、集体、私营、合资、外资股份制及其它企业(法人实体)。
第六条 非紧密型组织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质量奖评审管理机构,是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其日常评审管理工作由省质协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在安徽省经委领导下,由省直有关质量工作的部门、社会团体的负责同志及有关权威的质量管理专家、国家注册审核员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省质协秘书处是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是:负责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评审人员;组织、检查评审工作;监督、帮促获奖企业。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条 实施评审质量奖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广的管理知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或同行所认可;
三、经过较高层次质量管理的培训,能熟练掌握评审方法和技巧和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及技能,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经考核合格;
四、 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 每年在实施评审前对符合资格条件拟聘的评审人员进行质量奖评审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确认为正式评审人员,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标准原则
第十二条 从2005年起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标准吸收和借鉴了国外质量奖评价标准,注重组织从领导作用、战略要求、顾客和市场调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组织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组织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近四年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名优新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
二、 是所属行业或所在市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三、 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了文件化的质量体系,对行业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和体系认证已获注册;
四、 组织环境保护治理达标并连续两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
五、 有所属行业或所在市能反映申报组织质量体系及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水平、安全、环保、质量成效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质量奖基本条件,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经营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经所属行业或所在市按照评审标准签署的评价意见,并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和供应商名单,连同必要的证实材料一并送省质协。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省质协秘书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情况、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用户评价。省质协用户委员会主要以函调等形式广泛征询申报组织用户评价意见,并向省质协和申报组织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材料审查。省质协秘书处组织评审人员对组织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严格控制并确定现场审查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审查。评审人员对受检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申报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的质量活动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组织是否按其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结果是否有实际成效,经综合评价后写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省质协审议评审报告和用户评价报告,择优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审定委员会听取省质协报告评审工作,审核获奖组织推荐名单后报省经委和省质协联合公布表彰。
第八章 获奖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现场审查的基础上,制订质量改进计划,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确定完成进度,并验证改进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应结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和结构调整,在管理上有所创新,制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更加深入有效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不断深化内部改革,研究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把思考的焦点集中在全面质量管理的创新活动上,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每年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省质协填报《质量管理奖企业年报表》并抄送主管部门或所在市质协。省质协要健全获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质协、部门和所在市要加强对获奖组织的管理与监督,每年至少对五分之一的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审查和针对问题预以帮促。根据监督审查结果适时组织获奖组织进行交流以总结经验。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自愿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开列主要用户名单,并附获奖四年来的组织自我评价报告,经所属行业或所在市签署意见后送省质协。
第十七条 省质协秘书处对有效期满重报组织的审报材料,必要的证实材料,历年年报和平时监督审查情况,按当年评审标准审查分析、系统评估并开展用户评价。对在四年中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并始终保持省内行业先进水平的组织可免于现场审查;对未提出申报或已充分证实未能保持获奖时质量水平的组织不予现场审查。进入现场审查的企业执行第七章评审程序。继续获奖组织,重发证书和奖牌,有效期仍为四年。未能再次获奖组织,则奖牌和证书自行失效,不再享受质量奖荣誉称号,省质协将在获奖组织名单中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省质协。
一、 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 国家或行业、省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三、 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经核查后,根据其严重程度对获奖组织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对有意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九条 质量奖评审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评审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严格遵守各级政府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评审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评审人员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申报、受检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行贿送礼,不托人情,不搞超规格接待。对违反评审纪律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受检资格,直至建议组织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部门、所在市管理部门,组织主管上级单位不干予评审工作,不迎送,不派人陪同评审和住宿。
第三十三条 建立评审和受检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检组织和评审小组都要向省质协书面反馈对方执行评审纪律情况。受检组织还要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由省质协存入评审人员档案。
第十章 评审经费
第三十四条 质量奖评审经费来源由设立的质量基金和组织申报费两部分组成。评审经费用于支付评审人员评审津贴和日常评审管理费用。评审经费使用要单独立帐,做到列支清楚,使用合理,帐目受控。
第三十五条 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需交纳资料审查费和用户评价费;确定为接受现场评审的组织要负责评审人员的往返差旅和住宿费用;获奖组织需交纳奖牌证书制作费。
第十一章 获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获奖组织由省经委和省质协授予标有获奖年号的质量奖奖牌和注明获奖有效期的质量奖证书。获奖组织名单在全省性报刊上公布表彰,并择优推荐申报全国质量奖。
第三十七条 建议获奖组织在行业和所在市上级主管部门可给予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并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的技术创新立项及信贷等方面从优考虑。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注明获奖时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实行。有关条款将制订具体实施指南,其解释权属省质协。